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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315- 1 條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: 1.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 2.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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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1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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