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領有台灣之初,大藏大臣松方正義即云:「既取得台灣,應以利用厚生的原則開拓之,先設置授與紙幣之發行的特殊之銀行;以便幫助新領土之財政,並謀經濟之發達。」但是由於台灣局勢未穩,所以並未立即創立此融通工商業及公共事業之資金;二、開發台灣富源;三、擴展營業範圍至南中國地區及南洋諸島,以為其商業貿易之金融調和機關;四、疏通台灣金融,使不受高利貸之苦,使台經濟獨立;五、勸誘日本人至台投資;六、整理幣制。然而,由於規定需要五百萬圓以上資本額方能設立,在日本政府沒有出資計畫的輔助下,未能即刻達成集資的要求。加上甲午戰後日本內閣更換頻繁,戰後經濟情況不佳,復以台灣仍有「土匪」騷亂、社會不安,所以拖延兩年多才正式設立。1899年(明治三十二年、光緒二十五年)三月二日,開始施行由日本第十三屆帝國會議通過之〈台灣銀行補助法〉,在日本政府承購台銀股份,以及多種優惠條件支持下。同年六月,台灣銀行正式成立。種銀行;而是由日本內地之「大阪中立銀行」、「日本中央銀行」來台設立辦事處、分行,以處理金融相關業務。由於業務不佳,未能達成吸收台灣資金的目的,復以台灣貨幣紊亂,阻礙對新領土的經營、統治及吸引日本工商業投資等目標的實現,乃轉而計畫設立具有台灣「中央銀行」性質的「台灣銀行」。1897年(明治三十年、光緒二十三年)日本政府第十屆帝國會議通過「台灣銀行法」,其中規定台灣銀行的業務範圍為:一、
修改日期:2010-05-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