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永曆15年12月22日(西元1662年2月10日),鄭成功與在台的荷蘭人簽訂和約,其內容大致有以下重點:雙方即時放棄前嫌,化除敵意;荷蘭國應將熱蘭遮城堡及一切物資和金錢等屬於東印度公司的財產,全部移交給國姓爺;荷人可將一切私人動產經檢查後帶走;荷蘭人自台灣至巴達維亞城途中所需的糧食、日用品、自衛用槍彈火藥等,經報備後可以裝船帶走;荷人因候船滯留陸地期間,所需的糧食和日常用品,鄭氏軍民以合理價格供應,並不得隨意闖入熱蘭遮城或荷蘭人居所。鄭荷雙方和約共有18條,詳細看其合約內容,讓人充分感受到鄭成功對荷蘭人的寬大胸懷,讓荷蘭人很有尊嚴的離開台灣。和約經鄭成功和荷蘭長官揆一核准後生效,鄭成功終於將荷蘭人驅逐出台灣,總計荷蘭人自明朝天啟4年(西元1624年)至永曆15年12月(西元1662年2月)為止,總共統治台灣38年。
修改日期:2010-06-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