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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及少年常因年幼而無法自行保護自己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,兒童需要大人的養育與指導,若照顧者無法妥善照顧,國家必須介入保護。台灣政府自民國62年起制定相關法律,並於103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,保障兒童及少年的基本生活、健康、安全、教育與參與社會的權益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,未滿18歲者均受其保護。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人對兒童施加身體虐待、精神虐待、性侵害或疏忽照顧,亦禁止迫使兒童從事危險或有害身心發展的行為。若發現走失或被遺棄的兒童,應立即報警並通知社會局安置保護。政府也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兒少保護社工,積極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,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安全、健康、快樂地成長。
資訊
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 4.0 國際
領域:社會領域-社會
學習階段:國小3-4年級(二)
學習內容:Ac-Ⅱ-1 兒童在生活中擁有許多權利(可包括生存權、學習權、表意權、隱私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不受歧視的權利等)與責任(可包括遵守規範、尊重他人或維護公共利益等)。
Ac-Ⅱ-2 遇到違反人權的事件,可尋求適當的救助管道。
學習表現:2c-Ⅱ-1 省思個人的生活習慣與在群體中的角色扮演,尊重人我差異, 避免對他人產生偏見。
2c-Ⅱ-2 澄清及珍視自己的角色與權利,並具備責任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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