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b教育基本法的頒佈
在教改聯盟的極力催生下,立法院於1999年制定「教育基本法」,同年6月23日,總統明令公布實施。其中,教育基本法第一條明訂:「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,確立教育基本方針,健全教育體制,特制定本法。」第二條則規定:「人民是教育的主體。」此為臺灣教育改革史上的大事,由於教育基本法的效力,遠大於其他相關的教育法令,其性質可說是一切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,因此對於臺灣整體的教育發展上,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。自1999年教育基本法頒佈以來,前後曾歷經二次修訂。目前教育基本法條文共有17條,其相關內容大致上可分為:教育的目的、教育方針、教育機會、私人興學、教育經費、國民教育年限、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、教師專業自主權、學生學習權等部分。由法條內容中可以得知,教育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希望教育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,國民教育得視社會發展來延長義務教育的年限,保障弱勢族群受教權,鼓勵私人興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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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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