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b台灣關係法的內容
台灣關係法共18條,較之前卡特所提綜合法案更為周詳、實在且具體系。其立法主旨聲稱:「本法乃為協助西太平洋地區維持和平、安定與穩定,並授權保持美國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、文化以及增進美國的外交關係,以及其他目的。」對中華民國權益的維護及確保台美「非官方」的實質關係,在無正式外交關係的大前提下可說盡到了最大而接近極限的安排。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:1.保持與增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、中國人民及西太平洋地區所有其他人民間的廣泛、密切、友好的商業、文化與其他關係;2.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、安全及經濟利益,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;3.表明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建立外交關係之決策,係基於一項期望,即台灣之未來將以和平手段解決;4.任何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,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,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,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;5.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;6.維持美國的能力,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,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。第三條再次規定:「美國將提供台灣足以自衛的武器」,並且在台灣安全遭受任何威脅時,總統應立刻通知國會,「依憲法程序」採取適當的行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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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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