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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,除了按照五等錢制發行銅錢,也推行「寶鈔」制度。洪武八年三月,立「鈔法」,開始發行寶鈔。寶鈔分為六等:一貫(一千文)、五百文、四百文、三百文、二百文、一百文。明朝並且規定:寶鈔一貫,等於銅錢一千文,等於銀一兩;寶鈔四貫,等於黃金一兩。洪武九年四月,又規定「天下稅糧,以銀、鈔、錢、絹代輸」,也就是百姓繳納田賦的時候,可以用白銀、寶鈔、銅錢、絹帛代替米麥等實物。可見當時明朝的貨幣政策,是採取白銀、銅錢、寶鈔並重的政策。明朝初年發行的錢幣,面額比較小的,有一文、二文、三文、五文、十文共五等銅錢;面額比較大的,有一百文、二百文、三百文、四百文、五百文、一貫(一千文)共六等寶鈔。不過在民間日常生活中,幾十文錢的支付仍不方便,四十、五十文錢,需要四、五枚當十大錢,重量仍嫌過重。因此,明太祖在洪武二十二年四月,又印造了「小鈔」,面額自十文至五十文,以便民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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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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